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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优惠政策

    1.外商投资生产性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新办企业经营期 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二年免征所得税,后三年减按10% 纳税率征收所得 税。

    2.各类外商投资企业按3%的税率征收地方所得税,新办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六 年内免征地方所得税。

    3.外商投资新办生产性合资、合作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投产后三年内 计征的增值税新增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逐年按返还。

    4.新办外商独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投产后三年内计征的增值税 地方分成部分,由同级财政按50%的比例逐年返还。

    5.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 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 批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6.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举办、扩建产 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批准,可全部退还再投资 已缴纳的所得税款。

        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区级行政管理权限,实行封闭式管理,享受国家、省、市有关高新区各项优惠政策。市工商、税务 、土地、财政、金融、律师、公安等支撑服务体系已经建立。欢迎国内外有识之士到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办厂、从事土地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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