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规定
1.土地使用的规定
?土地使用的方式
在开发区内投资举办各类项目、企业,投资者可依法通过有偿转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外商和国内投资者可在开发区以合资(合作)或独资的形式进行土地成片开发,经营房地产;由其开发建设的地面建筑物,可依法进行转让、出租或抵押。
?土地使用的期限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最高期限为:工业、文化、科技、教育、卫生项目用地50年;商业、娱乐、旅游项目用地40年;居住用地70年。使用年限届满,若受让人需继续使用土地,应再办理续用手续。
?土地规划和标准
根据有关规定,投资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其建筑方案应按开发区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设计,以确保开发区整体建筑水平的高标准,具体指标如下表所示:
工业别墅 多层住宅备 注
建筑密度30%35%30%建筑密度=(建筑占地面积÷总用地面积)×100%
容 积 率1左右0.381.2容积率=(总建设面积÷总用地面积)×100%
绿 化 率30%35%35%绿化率=(绿化面积÷总用地面积)×100%
2. 标准厂房的租售
?投资者在开发区兴办企业,可购买、租用标准厂房。厂房价格根据其结构及所在位置等因素决定。
?开发区建设的标准厂房广泛适用于机械、轻工和电子行业的产品生产,可布置较长的生产流水线;标准工业厂房全部采用框架结构,铝合金门窗,建筑一般高4-5层,首层高5.4米,载荷为2500公斤/平方米,二层以上层高4.2米,载荷400-800公斤/平方米,给排水管径100毫米,消防专用管管径100毫米,每栋最大用电负荷500千伏安,配有卫生间、消防设施、通讯线路、电梯、暖气。同时在标准厂房区有与其配套的综合服务楼,并有完善的物业管理。
?投资者购买开发区标准厂房后,应办理房屋所有权转让手续;投资者租用开发区标准厂房的,应办理房屋使用权转让手续。
3. 劳动从事制度
(1) 录用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主确定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自主决定用工形式。
?企业生产经营所需人员可由合资中方选派或向社会公开招聘录用,属应届毕业生或在职职工的,可通过开发区人才劳务服务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企业中的中方员工,应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在开发区劳动从事部门鉴证。
(2) 档案规定
?企业聘用的在职职工档案可由开发区人才劳务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并由人才劳务服务中心提供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出国政审等配套服务。
(3) 工时和休假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应执行中国现行工时制度,即每日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须经企业工会同意,并报开发区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4) 职工保险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规定为在职中方职工缴纳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收缴部门为开发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
4.环保排污
?绿化:进区企业负责厂区绿化,开发区负责公共用地绿化。
?污水:开发区污水实行间接排放,所有污水经管网排入洛阳市污水处理厂。
?噪声:开发区对噪声的控制是按照《工业企业厂区噪声标准》执行,对于定点在工业区的工业企业噪声分贝控制要求为:白天60分贝,夜间50分贝。
?大气:开发区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主要采用国家二类标准,即为保护人群健康和城市、乡村的植物不发生伤害的空气质量要求、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如下:(单位:毫克/立方米)
控测内容开发区实测浓度洛阳实测浓度 国家标准
二氧化硫0.0850.1830.15
氮氧化物0.0490.0520.1
总悬浮颗粒0.2850.4420.3
5.部分涉外业务规定
?海关监督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海关业务必须事前经海关审查核准并办理企业海关登记,对企业指定的报关人员,海关需要专门培训,颁发报关员证。
?进出口业务
外商投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后,依法获得进出口自营权,独立开展进出口业务。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原材料与零部件,加工生产的产品在国内销售的,应照章缴纳关税、增值税、消费税。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进出口必须向海关报关,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需在海关登记备案,获得海关登记报关号,进出口前需提交发票,凭证以及报关货物详细清单等资料报关。
?外汇收支业务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银行或其他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开展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凭有关凭证在开户银行直接办理与境外的外汇收支业务。外商投资企业一切正常的外汇收入允许其在开户银行调剂。
?土地使用的方式
在开发区内投资举办各类项目、企业,投资者可依法通过有偿转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外商和国内投资者可在开发区以合资(合作)或独资的形式进行土地成片开发,经营房地产;由其开发建设的地面建筑物,可依法进行转让、出租或抵押。
?土地使用的期限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最高期限为:工业、文化、科技、教育、卫生项目用地50年;商业、娱乐、旅游项目用地40年;居住用地70年。使用年限届满,若受让人需继续使用土地,应再办理续用手续。
?土地规划和标准
根据有关规定,投资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其建筑方案应按开发区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设计,以确保开发区整体建筑水平的高标准,具体指标如下表所示:
工业别墅 多层住宅备 注
建筑密度30%35%30%建筑密度=(建筑占地面积÷总用地面积)×100%
容 积 率1左右0.381.2容积率=(总建设面积÷总用地面积)×100%
绿 化 率30%35%35%绿化率=(绿化面积÷总用地面积)×100%
2. 标准厂房的租售
?投资者在开发区兴办企业,可购买、租用标准厂房。厂房价格根据其结构及所在位置等因素决定。
?开发区建设的标准厂房广泛适用于机械、轻工和电子行业的产品生产,可布置较长的生产流水线;标准工业厂房全部采用框架结构,铝合金门窗,建筑一般高4-5层,首层高5.4米,载荷为2500公斤/平方米,二层以上层高4.2米,载荷400-800公斤/平方米,给排水管径100毫米,消防专用管管径100毫米,每栋最大用电负荷500千伏安,配有卫生间、消防设施、通讯线路、电梯、暖气。同时在标准厂房区有与其配套的综合服务楼,并有完善的物业管理。
?投资者购买开发区标准厂房后,应办理房屋所有权转让手续;投资者租用开发区标准厂房的,应办理房屋使用权转让手续。
3. 劳动从事制度
(1) 录用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主确定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自主决定用工形式。
?企业生产经营所需人员可由合资中方选派或向社会公开招聘录用,属应届毕业生或在职职工的,可通过开发区人才劳务服务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企业中的中方员工,应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在开发区劳动从事部门鉴证。
(2) 档案规定
?企业聘用的在职职工档案可由开发区人才劳务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并由人才劳务服务中心提供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出国政审等配套服务。
(3) 工时和休假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应执行中国现行工时制度,即每日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须经企业工会同意,并报开发区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4) 职工保险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规定为在职中方职工缴纳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收缴部门为开发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
4.环保排污
?绿化:进区企业负责厂区绿化,开发区负责公共用地绿化。
?污水:开发区污水实行间接排放,所有污水经管网排入洛阳市污水处理厂。
?噪声:开发区对噪声的控制是按照《工业企业厂区噪声标准》执行,对于定点在工业区的工业企业噪声分贝控制要求为:白天60分贝,夜间50分贝。
?大气:开发区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主要采用国家二类标准,即为保护人群健康和城市、乡村的植物不发生伤害的空气质量要求、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如下:(单位:毫克/立方米)
控测内容开发区实测浓度洛阳实测浓度 国家标准
二氧化硫0.0850.1830.15
氮氧化物0.0490.0520.1
总悬浮颗粒0.2850.4420.3
5.部分涉外业务规定
?海关监督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海关业务必须事前经海关审查核准并办理企业海关登记,对企业指定的报关人员,海关需要专门培训,颁发报关员证。
?进出口业务
外商投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后,依法获得进出口自营权,独立开展进出口业务。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原材料与零部件,加工生产的产品在国内销售的,应照章缴纳关税、增值税、消费税。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进出口必须向海关报关,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需在海关登记备案,获得海关登记报关号,进出口前需提交发票,凭证以及报关货物详细清单等资料报关。
?外汇收支业务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银行或其他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开展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凭有关凭证在开户银行直接办理与境外的外汇收支业务。外商投资企业一切正常的外汇收入允许其在开户银行调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