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关于培育、建设科技市场的管理办法和政策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推动科技市场和发展,参照国家关于高新技术开发区和技术市场的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和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和规定适用于进入本区新民路至麓山南路地域从事电子、信息、材料、生物、化工、机械等高新技术产业的开发、生产、经贸、技贸和技术服务的企业(包括经营部)。其入市资格由区科技领导小组认定。
第三条 科技市场的领导机构为区科技领导小组,管理机构为区科技市场管理委员会。
第四条 凡在域内现正在或转向以及从域外进入域内从事高新技术科工贸的企业,由市管委会统一办理入市手续(包括注册、开户、税收、费收、年检、年审等),并且一切手续从简从快。
第五条 凡入市企业在科研、生产、经营过程中,在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前提下,不受各种干扰,由市管委会统一对外,实行“一站制”办公,提高办事效率和效果。
第六条 凡入市企业的经营、生活场地,可以由市场管委会统一安排,提供方便。凡由市场管委会提供的经营场地,第一年租金减半征收,第二年优惠30%,第三年优惠10%。
第七条 市场管委会为入市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保安服务和统一的宣传广告,有关费用可适当减免。
第八条 经认定入市的企业或经营户可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1)在办理国土、建设、工商、税务等手续时的规费,凡属区级权限的一律减免或减半征收;
(2)头年免交区内各种管理费(包括治安联防费、卫生费、工商行政个体或市场管理费等),第二年至第三年减半交各种管理费;
(3)入市企业所得的利润再投资在科技市场的部分,且经营期在五年以上的,其再投资部分已交纳区级所科税的部分税款由区财政作为投资返还市场管委会,管委会投入企业;
(4)在一定时期内,对技术交易实行财政补贴,即把技术交易上缴国家税收中属于区级财政收入的部分,由区财政返还给市场管委会,再由管委会补还给纳税方;
(5)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在科技市场内进行技术成果转化、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所得税;
(6)经省、市科委立项,由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组成高新技术企业研制的中试产品,纳税由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报经上级批准给予一定时期减免产品税和增值税。
第九条 投资科技市场的基本建设项目,国土用地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建设、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一站制”办公,提高办事效率,区国土局免收土地管理费。土地使用费前三年免收,三年后至五年减半征收。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或产品出口企业免交土地使用费10年,期满后减半征收。
第十条 为科技市场的开发建设而重新安置的拆迁单位和拆迁户在区域所新征的国有土地,经科技市场领导小组审定,报省、市主管部门批准,免收建设用地管理费、土地出让金;对新征的集体土地,减半征收区权属范围内的所有税费。
第十一条 凡为科技市场的培育、建设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管理、科技、销售等人员和已在科技市场连续工作三年以上的并愿意继续留在科技市场的“五大”毕业生,市区经济领导小组在全市选拔的基础上,人事部门优先安排录干计划,办理录用国家干部手续。
第十二条 对属于农村户口,在科技市场工作五年以上的厂长(经理)、科技、销售人员愿意长期从事科技市场工作,并有突出贡献的,由科技市场管委会推荐,科技市场领导小组审核,再由当地派出所报分局、分局报市局审批,办理“农转非”手续。
第十三条 入市科技市场的企业,聘用急需工程师以上的科技人才和确有真才实学的管理、经营人才,与用人单位签定正式合同,经市计委控制在一定提标内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可以免征城市增容费,但增容费先由用人单位预交,三年后,引进、聘用的人才确有突出贡献,报市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退还预交的城市增容费。
第十四条 为科技市场和入市企业服务而新办的第三产业,自批准开办之日起,亦可免征所得税1-2年。
第十五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区科技领导小组,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条 本办法和规定适用于进入本区新民路至麓山南路地域从事电子、信息、材料、生物、化工、机械等高新技术产业的开发、生产、经贸、技贸和技术服务的企业(包括经营部)。其入市资格由区科技领导小组认定。
第三条 科技市场的领导机构为区科技领导小组,管理机构为区科技市场管理委员会。
第四条 凡在域内现正在或转向以及从域外进入域内从事高新技术科工贸的企业,由市管委会统一办理入市手续(包括注册、开户、税收、费收、年检、年审等),并且一切手续从简从快。
第五条 凡入市企业在科研、生产、经营过程中,在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前提下,不受各种干扰,由市管委会统一对外,实行“一站制”办公,提高办事效率和效果。
第六条 凡入市企业的经营、生活场地,可以由市场管委会统一安排,提供方便。凡由市场管委会提供的经营场地,第一年租金减半征收,第二年优惠30%,第三年优惠10%。
第七条 市场管委会为入市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保安服务和统一的宣传广告,有关费用可适当减免。
第八条 经认定入市的企业或经营户可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1)在办理国土、建设、工商、税务等手续时的规费,凡属区级权限的一律减免或减半征收;
(2)头年免交区内各种管理费(包括治安联防费、卫生费、工商行政个体或市场管理费等),第二年至第三年减半交各种管理费;
(3)入市企业所得的利润再投资在科技市场的部分,且经营期在五年以上的,其再投资部分已交纳区级所科税的部分税款由区财政作为投资返还市场管委会,管委会投入企业;
(4)在一定时期内,对技术交易实行财政补贴,即把技术交易上缴国家税收中属于区级财政收入的部分,由区财政返还给市场管委会,再由管委会补还给纳税方;
(5)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在科技市场内进行技术成果转化、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所得税;
(6)经省、市科委立项,由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组成高新技术企业研制的中试产品,纳税由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报经上级批准给予一定时期减免产品税和增值税。
第九条 投资科技市场的基本建设项目,国土用地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建设、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一站制”办公,提高办事效率,区国土局免收土地管理费。土地使用费前三年免收,三年后至五年减半征收。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或产品出口企业免交土地使用费10年,期满后减半征收。
第十条 为科技市场的开发建设而重新安置的拆迁单位和拆迁户在区域所新征的国有土地,经科技市场领导小组审定,报省、市主管部门批准,免收建设用地管理费、土地出让金;对新征的集体土地,减半征收区权属范围内的所有税费。
第十一条 凡为科技市场的培育、建设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管理、科技、销售等人员和已在科技市场连续工作三年以上的并愿意继续留在科技市场的“五大”毕业生,市区经济领导小组在全市选拔的基础上,人事部门优先安排录干计划,办理录用国家干部手续。
第十二条 对属于农村户口,在科技市场工作五年以上的厂长(经理)、科技、销售人员愿意长期从事科技市场工作,并有突出贡献的,由科技市场管委会推荐,科技市场领导小组审核,再由当地派出所报分局、分局报市局审批,办理“农转非”手续。
第十三条 入市科技市场的企业,聘用急需工程师以上的科技人才和确有真才实学的管理、经营人才,与用人单位签定正式合同,经市计委控制在一定提标内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可以免征城市增容费,但增容费先由用人单位预交,三年后,引进、聘用的人才确有突出贡献,报市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退还预交的城市增容费。
第十四条 为科技市场和入市企业服务而新办的第三产业,自批准开办之日起,亦可免征所得税1-2年。
第十五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区科技领导小组,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