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关于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区内转化科研成果和兴办实体的决定
为鼓励驻区和区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科技人员在区内转化科研成果,兴办经济实体,促进科技与经济的有机结合,推动我区“科教立区”战略的实施和新一轮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加快我区建设“以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为依托,科教领先、产业发达的一流科学城”的步伐,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扶植高新技术产业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作如下决定: 
一、鼓励驻区和区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各种形式在区内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合作或独立开发高科技园区、中试基地。鼓励驻区和区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自带资金、技术、项目来我区兴办各种形式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向区内企业提供各种技术服务。鼓励区内企业购买驻区和区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成果,加速科研成果在区内的转化。
区内实行高新技术项目认定制度,区科技局负责对在区内的国内外高新技术项目进行技术等级等方面的认定,并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和办理有关手续。
二、凡经认定并在市国税三分局、地税三分局及其所属税务所进行了税务登记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区内以下优惠政策:
(一)享受区内“奖”、“贴”、“退”的财税优惠政策。对1999年至2001年期间,地方工商税收部分增长幅度大和效益显著的企业,设立“贡献奖”,由区政府在企业地方税收增长部分中提成 3 %奖给企业。 对1999年至2001年期间,地方工商税收入库在50万元以上,年增长速度超过全区收入增长平均速度五个百分点的企业,设立“贡献大户奖”,由区政府在其税收增长部分中提成4%奖给企业。对科技含量高、利税率大, 发展有潜力和市场的项目,由企业与区政府签定财源目标责任合同,从1999年至2001年,区财政为新上项目、技术改造后进行生产所组织的流动资金(不含财政拨款、 财政借款)贴息30%。从1999年至2001年, 对年缴纳地方工商税收在3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地方财政收入实得部分第一年退税30%、第二年退税20%、第三年退税10%的优惠政策;对进入新开发的科技园区及观沙岭工业园、东方红工业园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地方财政收入实得部分第一年退税40%、第二年退税30%、第三年退税10%的优惠政策。科技人员在区内兴办高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两年内个人所得税按地方财政收入实行部分退税50%。
(二)高新技术企业可通过划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可在不改变集体土地性质的前提下,通过租赁、无偿使用或作价入股等方式获得集体土地使用权。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征用土地,除按最低标准收取征地成本费外,区及街道、乡两级不收取任何费用。在企业办理征地及报建手续的过程中,区政府将与市有关部门积极协调,争取在土地出让金等收费上给予最大限度的优惠。高新技术企业租赁区内闲置土地和厂房,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 可享受自开办之日起第一年租金全免,第二年租金减半收取的优惠。
(三)驻区和区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科技人员在区内兴办高新技术企业,从开办之日起一年内取下限减半征收按规定应收的区级服务性(事业性)费用,其余各种税外费一律按卡限收取。由区物价部门向高新技术企业颁发收费卡,收费卡规定项目以外的各种收费,企业有权拒付。对重点高科技术企业实行挂牌保护。
(四)异地科技人员在区内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投资100万元以上,年纳税10万元以上的,可准予1人户口迁入;三年累计纳税30万元以上的,可迁入3 人的户口;连续2年税收超过50万元的,可由受益的街道、乡、 场在安置小区内奖励200平方米宅基用地一处(办证及建设费用自理)。异地科技人员入区兴办高新技术企业, 其子女在区属校、园入学入托,享有本地子女入学入托的同等待遇,不收取其他费用。
三、凡经认定并在区内进行税务登记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区内各级各部门提供的以下优质服务:
(一)区政府积极协助做好科技园、中试基地和高新技术企业用地及水、电、路、通讯等配套设施的规划、拆迁安置、建设工作。
(二)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区委、区政府《关于优化全区经济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岳发[1999]2号) 的精神,强化服务意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注册登记时,非特种行业应坚持随到随办,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特种行业不得超五个工作日。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各种侵犯高新技术企业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高新技术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凡因失职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及当事人的责任。
(三)区政府设立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在证照办理、专利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成果鉴定、科技信息、科技进步奖申报、企业形象策划和营销策划、品牌创立、资产评估、人才引进、员工技术培训等方面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品优先列入区政府采购目录计划,并力争优先列入省、市政府采购目录计划。各类科技经费和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的扶持。区政府积极争取上级部门和银信单位各类基金和信贷支持,重点解决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资金问题。对有潜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将积极向省、市有关部门推介,争取进入国家、省、市科技项目笼子。
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区内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为个体私营企业的,可同时享受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岳发[1999]17号)中的有关优惠政策。
一、鼓励驻区和区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各种形式在区内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合作或独立开发高科技园区、中试基地。鼓励驻区和区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自带资金、技术、项目来我区兴办各种形式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向区内企业提供各种技术服务。鼓励区内企业购买驻区和区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成果,加速科研成果在区内的转化。
区内实行高新技术项目认定制度,区科技局负责对在区内的国内外高新技术项目进行技术等级等方面的认定,并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和办理有关手续。
二、凡经认定并在市国税三分局、地税三分局及其所属税务所进行了税务登记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区内以下优惠政策:
(一)享受区内“奖”、“贴”、“退”的财税优惠政策。对1999年至2001年期间,地方工商税收部分增长幅度大和效益显著的企业,设立“贡献奖”,由区政府在企业地方税收增长部分中提成 3 %奖给企业。 对1999年至2001年期间,地方工商税收入库在50万元以上,年增长速度超过全区收入增长平均速度五个百分点的企业,设立“贡献大户奖”,由区政府在其税收增长部分中提成4%奖给企业。对科技含量高、利税率大, 发展有潜力和市场的项目,由企业与区政府签定财源目标责任合同,从1999年至2001年,区财政为新上项目、技术改造后进行生产所组织的流动资金(不含财政拨款、 财政借款)贴息30%。从1999年至2001年, 对年缴纳地方工商税收在3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地方财政收入实得部分第一年退税30%、第二年退税20%、第三年退税10%的优惠政策;对进入新开发的科技园区及观沙岭工业园、东方红工业园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地方财政收入实得部分第一年退税40%、第二年退税30%、第三年退税10%的优惠政策。科技人员在区内兴办高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两年内个人所得税按地方财政收入实行部分退税50%。
(二)高新技术企业可通过划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可在不改变集体土地性质的前提下,通过租赁、无偿使用或作价入股等方式获得集体土地使用权。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征用土地,除按最低标准收取征地成本费外,区及街道、乡两级不收取任何费用。在企业办理征地及报建手续的过程中,区政府将与市有关部门积极协调,争取在土地出让金等收费上给予最大限度的优惠。高新技术企业租赁区内闲置土地和厂房,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 可享受自开办之日起第一年租金全免,第二年租金减半收取的优惠。
(三)驻区和区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科技人员在区内兴办高新技术企业,从开办之日起一年内取下限减半征收按规定应收的区级服务性(事业性)费用,其余各种税外费一律按卡限收取。由区物价部门向高新技术企业颁发收费卡,收费卡规定项目以外的各种收费,企业有权拒付。对重点高科技术企业实行挂牌保护。
(四)异地科技人员在区内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投资100万元以上,年纳税10万元以上的,可准予1人户口迁入;三年累计纳税30万元以上的,可迁入3 人的户口;连续2年税收超过50万元的,可由受益的街道、乡、 场在安置小区内奖励200平方米宅基用地一处(办证及建设费用自理)。异地科技人员入区兴办高新技术企业, 其子女在区属校、园入学入托,享有本地子女入学入托的同等待遇,不收取其他费用。
三、凡经认定并在区内进行税务登记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区内各级各部门提供的以下优质服务:
(一)区政府积极协助做好科技园、中试基地和高新技术企业用地及水、电、路、通讯等配套设施的规划、拆迁安置、建设工作。
(二)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区委、区政府《关于优化全区经济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岳发[1999]2号) 的精神,强化服务意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注册登记时,非特种行业应坚持随到随办,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特种行业不得超五个工作日。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各种侵犯高新技术企业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高新技术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凡因失职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及当事人的责任。
(三)区政府设立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在证照办理、专利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成果鉴定、科技信息、科技进步奖申报、企业形象策划和营销策划、品牌创立、资产评估、人才引进、员工技术培训等方面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品优先列入区政府采购目录计划,并力争优先列入省、市政府采购目录计划。各类科技经费和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的扶持。区政府积极争取上级部门和银信单位各类基金和信贷支持,重点解决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资金问题。对有潜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将积极向省、市有关部门推介,争取进入国家、省、市科技项目笼子。
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区内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为个体私营企业的,可同时享受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岳发[1999]17号)中的有关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