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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的若干意见》,加大对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等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持力度,实现把厦门市建成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的战略目标,现就有关扶持政策和措施规定如下: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建立多元化投资机制。按《厦门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继续增强财政对科技的投入,扩大科技三项经费规模,到2000年达到预算内财政支出的2%。在安排贷款、股票上市、发行债券时优先考虑高新技术企业。

    二、成立市高新技术产业科技风险投资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提供担保和股权投资。

    三、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两年免征所得税,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

    四、企业按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的70% 以上的企业经财政部门核实并经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批,财政部门给予企业返还当年上缴所得税额的30%。

    五、高新技术企业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项目投产后,不论该企业以前是否享受过所得税减免优惠,经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财政部门批准,对该项目所获利润由财政部门返还所征收的三年的所得税的优惠。

    六、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的增值税,可以上一年为基数,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从1998年起(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从被认定之年算起)三年内由市财政部门按50% 的比例返还企业。

    七、属于国家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或试产计划的产品以及在我市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三年内,省市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或试产计划的产品以及在我市首家生产的实用新型专利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两年内,由市财政部门对该产品新增利润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实行全额返还,对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按50% 的比例返还。

    八、高新技术企业自行开发的计算机软件,经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具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 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三年内由市财政部门对该产品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份按80%的比例返还。

    九、第六、七、八条所规定的返还增值税的优惠不得重复计算。

    企业同时符合几项返还条件的,只能选择享受其中一项优惠。

    十、高新技术企业可按当年销售额的3%至5%提取技术开发费用,其中对集成电路、程控交换机、软件和电子计算机等四种产品提取比例可达到10%。所提取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未使用完的, 余额可结转下一年度,实行差额补提,但须在下一年度当年使用完毕。

    十一、对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的科研机构和企业自行研制的技术成果,其技术转让以及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部分免征所得税,超过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上述技术成果转让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二、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奖励和分配给员工的股份,凡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已实际分红或者退股的,按分红或者退股的数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十三、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根据需要,按有关文件规定,可以对生产和科研设备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十四、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用地,免收土地使用费。

    十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价出资的技术成果,经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属于高新技术成果的,其出资比例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35%。

    十六、市有关部门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所需科学技术人员,在调干调工、毕业生分配、入户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凡在高新技术企业任职三年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骨干,由企业申请,人事、劳动部门审查合格后给予入户指标。

    十七、简化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有关人员因业务出国、出境审批手续。

    十八、国家税收政策若有重大调整,本规定有关条款将相应给予调整。

    十九、本规定适用于经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解释。

    二十、本规定自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 原有的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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