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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梧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章程

        根据《梧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设立梧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下称评委会)。为了更好地开展工作,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评委会的宗旨是对市人民政府负责,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方针,为推动我市科技奖励工作,建立科学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科技奖励体系而工作。



        第二条 评委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五人,办公室主任一人,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办公室主任以及委员,由市科委商有关单位提名,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颁发聘书。评委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委员再任期间因故变动,应由原推荐单位提出调换人选,报主任委员核准。



        第三条 主任委员负责评委会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办公室主任在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领导下,负责处理评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评委会的职责是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其主要任务是:

        1. 审定《梧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2. 审定各专业评审组评审范围;

        3. 审定专业评审组推荐的一、二等奖项目;核准专业评审组评出的三等奖项目;向 市人民政府推荐特等奖项目;

        4. 负责梧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工作;

        5. 负责指导梧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各专业评审组工作;

        6. 研究我市科技进步奖励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评委会下设评委会办公室作为评委会的办事机构,处理评奖日常工作。评委会 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其主要任务是:

        1. 对各部门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查,不合格者,不予送审;

        2. 对形审后向各专业评审组报送的项目,向评委会报告形审结果;

        3. 对各专业评审组评审结果情况进行汇总平衡,提出汇总平衡意见报评委会;

        4. 组织相应的评委会委员,对专业评审组推荐的一、二等奖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5. 组织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的有关准备工作;

        6. 负责调查处理授奖项目的争议,并将调查处理结果报告评委会。



        第六条 评委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

        1. 专业评审组设组长一人,秘书一人,评审成员若干人。组长由评委会委员兼任,   秘书由组长指定专人任,报评委会办公室备案;评审成员由组长根据同行专家评审的原则和每个被评审项目的情况推荐,报评委会聘任。评审成员的条件是:具有高级技术职务;对评审项目的行业技术情况熟悉;工作认真负责,秉公办事。评审组成员应相对稳定。评审组办事结构和秘书应是在组长所在单位。

        2. 专业评审组组长负责组内全面工作,秘书协助组长办理本组的日常工作;

        3. 专业评审组组长兼任专业组项目答辩的主审员;

        4. 评审组的主要任务:

        (1)负责对本评审组评审范围内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和奖励等级的   建议;

        (2)协助评委会对公布后有争议的项目进行审议处理;

        (3)负责本组评审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

        (4)研究处理评审工作中的问题;



        第七条 梧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方法

        梧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采取通讯评审与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审。其具体做法是:

        1. 各专业评审组对评审项目采取通讯评议方式进行评审,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或召开短会辅助评审。评审组成员对每个被评项目要在认真详尽审阅材料的基础上,填写《梧州市科技进步奖评议表》、《五洲殖科技进步奖评分表》。

        2. 各专业组组长对本组的被评项目分别进行统计、综合评审,提出综合评议意见和授奖等级的建议。

        3. 评委会办公室根据各评审组评审情况进行汇总平衡,提出汇总平衡意见,发送评委会各委员审议。

        4. 评委会委员收到评委会办公室送发的汇总平衡意见后进行通讯评议,提出综合评审意见。

        5. 评委会办公室收集整理评委会各委员的意见。

        6. 召开评委会会议,到会的委员人数必须是占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方可召开。会议内容是核定三等奖项目,对专业评审组推荐的二等奖、一等奖、特等奖项目组织答辩及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在投票表决前,各专业评审组组长先扼要介绍所推荐项目的理由、原因和条件。二等奖项目须经评委会到会成员的一半(含50%)以上通过(含委员委托代表或书面评审意见,下同);一等奖项目须经评委会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含66%)以上通过;特等奖项目须经评委会到会成员五分之四(含80%)以上通过,才能向市人民政府推荐。

        7. 推荐答辩的项目,特等奖的答辩时间为30分钟,一、二等奖的时间为20分钟。答辩人员必须是项目的第一完成者到会答辩。

        8. 回避制,评委会委员为项目主要完成人员或与该项目主要完成人员有近亲属者(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在投票表决前的评议时应予回避,如果委员又是兼专业评审组组长,在专业组对该项目进行综合评审时,均不能对该项目进行参加评审和综评,也应予以回避,该项目的汇总工作由奖励办另行指定其他专家作综合评审。

        9. 经批准的获奖项目,以评委会的名义在报刊上公布二个月,征求异议。无异议者,即行授奖。

        10. 对有争议的项目,凡涉及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人员以及项目实质性问题的,由推荐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评委会办公室同专业评审组核准报请主任委员审批,然后通报评委会各委员。



        第八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委会委员和专业评审组成员的义务。

        1. 评委会委员和各专业评审组成员,不代表所在单位,仅对评委会负责。评委会对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在评审工作中,必须认真、严格把握评审标准,秉公办事,对报奖项目作科学的、公正的、实事求是的评价,并提出授奖等级的建议。

        2. 评委会和评审组成员对被评项目的关键技术和评审过程的情况,必须保守秘密。

        3. 评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评委会议时,应提前报告,或以书面评审意见提出。若要委托代表,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委托与自己水平相当的代表参加,但须经评委会主任委员批准后,方可有效。委员连续两次不参加评委会会议,视为自动辞职,取消委员资格,并收回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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