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我市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我市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以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范围包括:
(一)基础科学研究成果,应用技术研究成果;
(二)推广、采用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成果;
(三)标准、计量、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科学技术成果;
(四)科学技术情报、软科学、科学技术管理、理论研究及科技著作成果。
第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其受奖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
科学技术进步作用大小进行奖励。奖励管理分为自治区级、地市(厅局)级。
第四条 凡经过技术鉴定的成果,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研究成果),在科学技术上居我市同类技术领先水平以上,经过应用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重大科学价值的,并在我市国民经济建设中做出重大贡献;
(二)在推广、应用国内外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我市国民经济建设做出重大贡献;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在标准、计量、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对我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
(五)在软科学、科学技术情报、科技管理、理论研究和科技著作等工作中,
对提高我市全民科学素质和社会发展做出创造性贡献。
第五条 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按照受奖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高低、难度大小,对推动科技进步作用的大小,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大小分为下列三等: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 金
一等奖 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
二等奖 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
三等奖 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
第六条 对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授予特等奖,其奖金数额高于一等奖。
第七条 设立梧州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 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审批程序如下:
(一)我市所属各单位或个人,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和条件的成果,均可申报奖励;中央部属、自治区各厅局直属驻梧单位或个人,凡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又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和条件的科技成果,均可申报我市奖励;
(二)请奖项目,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评审。市属各单位或个人的请奖项目,报各自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可向市科委申报;县(市)以下基层单位或个人的请奖项目,报县(市)主管部门初审,合格的可向县(市)科委(科技局)申报,由县(市)科委(科技局0审查,合格的可向市科委申报;中央部属、自治区各厅局直属单位或个人(包括双重领导单位)申报我市地方奖励的姓名,可直接向市科委申报;市科委对于收到的请奖项目,负责进行初审。符合者,向梧州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进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推荐。
第九条 申报梧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广西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
(二)技术鉴定证书;
(三)主要技术资料(包括技术总结、学术论文、调查报告、试验总结、研制报告、测试报告、使用报告、必要的图纸、图表等);
(四)成果应用证明材料;
(五)其他有关的材料。
第十条 经批准获得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在授奖前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如有异议,由申报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裁决,无异议的即行授奖。
第十一条 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条件、奖励等级、奖金数额、评审组织和审批程序,其整体内容原则上与自治区级相对应。奖金来源由市地方财政经费中支付。
第十二条 每年自治区各厅局和地、市奖励的科技项目,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凡获自治区各厅局和地、市奖励的项目,并符合自治区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和条件。可向上申请奖励。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贡献大的应当给予重奖,不得搞平均主义,不准截留或挪作它用。
第十四条 获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既撤消其奖励,追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凡符合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成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按规定分别申报。
第十七条 我市过去下发的有关科学技术奖励文件,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广西区人民政府今后颁发的有关文件有抵触的,以广西区人民政府文件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梧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分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范围包括:
(一)基础科学研究成果,应用技术研究成果;
(二)推广、采用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成果;
(三)标准、计量、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科学技术成果;
(四)科学技术情报、软科学、科学技术管理、理论研究及科技著作成果。
第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其受奖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
科学技术进步作用大小进行奖励。奖励管理分为自治区级、地市(厅局)级。
第四条 凡经过技术鉴定的成果,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研究成果),在科学技术上居我市同类技术领先水平以上,经过应用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重大科学价值的,并在我市国民经济建设中做出重大贡献;
(二)在推广、应用国内外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我市国民经济建设做出重大贡献;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在标准、计量、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对我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
(五)在软科学、科学技术情报、科技管理、理论研究和科技著作等工作中,
对提高我市全民科学素质和社会发展做出创造性贡献。
第五条 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按照受奖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高低、难度大小,对推动科技进步作用的大小,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大小分为下列三等: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 金
一等奖 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
二等奖 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
三等奖 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
第六条 对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授予特等奖,其奖金数额高于一等奖。
第七条 设立梧州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 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审批程序如下:
(一)我市所属各单位或个人,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和条件的成果,均可申报奖励;中央部属、自治区各厅局直属驻梧单位或个人,凡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又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和条件的科技成果,均可申报我市奖励;
(二)请奖项目,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评审。市属各单位或个人的请奖项目,报各自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可向市科委申报;县(市)以下基层单位或个人的请奖项目,报县(市)主管部门初审,合格的可向县(市)科委(科技局)申报,由县(市)科委(科技局0审查,合格的可向市科委申报;中央部属、自治区各厅局直属单位或个人(包括双重领导单位)申报我市地方奖励的姓名,可直接向市科委申报;市科委对于收到的请奖项目,负责进行初审。符合者,向梧州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进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推荐。
第九条 申报梧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广西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
(二)技术鉴定证书;
(三)主要技术资料(包括技术总结、学术论文、调查报告、试验总结、研制报告、测试报告、使用报告、必要的图纸、图表等);
(四)成果应用证明材料;
(五)其他有关的材料。
第十条 经批准获得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在授奖前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如有异议,由申报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裁决,无异议的即行授奖。
第十一条 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条件、奖励等级、奖金数额、评审组织和审批程序,其整体内容原则上与自治区级相对应。奖金来源由市地方财政经费中支付。
第十二条 每年自治区各厅局和地、市奖励的科技项目,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凡获自治区各厅局和地、市奖励的项目,并符合自治区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和条件。可向上申请奖励。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贡献大的应当给予重奖,不得搞平均主义,不准截留或挪作它用。
第十四条 获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既撤消其奖励,追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凡符合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成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按规定分别申报。
第十七条 我市过去下发的有关科学技术奖励文件,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广西区人民政府今后颁发的有关文件有抵触的,以广西区人民政府文件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梧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分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