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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登记目的

        第二条 为了增强财政科技投入效果的透明度,及时、准确地掌握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业及全社会的科技开发状况,为科技成果转化和宏观科技决策提供服务。

    登记的范围

         第三条 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通过鉴定、验收、行业准入、软件登记,获得专利(发明、实用新型)授权以及其它方式评价的科技成果应当登记;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记。

        凡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按照本办法登记。

        第四条 本办法登记的科技成果范围是:

        (一)应用技术类成果:是指为获得新的科学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研究,主要针对某一特定的实际应用目的。应用研究通常是为了确定基础研究成果或知识的可能的用途,或是为了达到某一具体的、预定的实际目的确定新的方法(原理)或途径,主要包括为提高生产力而进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后续试验和应用推广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等。

        (二)基础理论类成果:是指为获得新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研究。其目的是揭示观察到的现象和事实的基本原理和规律,而不以任何特定的实际应用为目的。

        (三)软科学类成果:是指为了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所取得的为解决各种复杂自然现象和社会问题的方案。它包括发展战略、规划、预测、项目评价、可行性论证、对策分析管理方案等。

    登记的原则和条件

        第五条 科技成果登记坚持属地化管理或行业管理原则,不得重复登记。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第一完成单位负责上报登记。

        第六条 科技成果登记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规定;

        (二)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三)评价结论具有下述评价意见:

        应用技术类成果:评价结论表明在技术上具有创新性,并已实际应用,具有广泛的推广价值和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应用技术成果;

        基础理论类成果:在国内外本学科权威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发表一年以上,对本学科的健全发展有重要补充,并已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的引用、评价或由本单位学术部门提出评价意见。

        软科学类成果:对国家和自治区当前或长远决策管理,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力,在理论上和分析方法上有独到的见解,在指导工作实践和有关方针、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上具有明显的作用和效果。

        (四)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管理和登记机构

        第七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管理并指导全区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科技成果登记的审核、批准工作由发展计划处负责。

        第八条 自治区科技厅授权宁夏科技信息研究所负责办理全区科技成果登记的具体工作,对办理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科技成果,经科技厅发展计划处批准后予以登记,并出具登记证明。科技成果登记证明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归属权的直接依据。

        第九条 宁夏科技信息研究所对登记的科技成果应当及时汇总登录国家科技成果数据库,并在国家科技成果网站、宁夏科技信息网站上公告。

    登记程序

        第十条 地 、市、县(市)所属单位和所在地区个人完成的成果统一由地、市科技局(科委)负责推荐;自治区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区级学术团体完成的科技成果,由区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推荐;民营科技企业、其它企业或个人完成的成果按属地或行业主管负责推荐;宁夏科技信息所负责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推荐单位对符合登记的科技成果应当及时推荐登记。凡承担国家、自治区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通过验收、鉴定后三个月内必须办理科技成果登记。

    登记申报的材料

        第十二条 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用技术成果:科技成果登记表、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制报告;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及研究总结报告。

        (二)基础理论成果:科技成果登记表、学术论文、学术专著、评价意见和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本单位学术部门提出评价意见。

        (三)软科学研究成果:科技成果登记表、相关的评价证明(软科学成果评审证书或验收报告等)和研究报告。

        《科技成果登记表》采用科学技术部统一格式。

    其 他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登记应当以客观、准确、及时为原则,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科技成果信息的交流。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擅自使用、披露、转让所登记成果的技术秘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凡存在争议的科技成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 凡申请登记的成果需交纳成果登记证书、公告、登录等成本费。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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