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1997年5月16日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第五次代表大会修改并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所从事的事业,主要是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二条
第三条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
第四条
第五条
第二章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三章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一、决定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全省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全省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全省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因工作变动不能履行职责者,由原推荐团体或单位提出,可予以变更。
第十九条
一、执行全省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全省委员会设常务副主席一人,由
三、审议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机关。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或由主席委托的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由主席提名,经常务委员会通过。秘书长协助正副主席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工作委员会的成员由常务委员会、全省委员会中的部分委员兼任,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部分成员。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机关的有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三条
一、组织并监督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的实施;
二、决定举行并召集全省委员会会议;
三、执行全省代表大会、全省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决定;
四、审议、批准全省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决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及其领导成员和组成人员;
五、根据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负责人为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顾问;
六、审批申请加入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全省性学会、协会、研究会;
七、领导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召集或由主席委托的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召集,负责审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程序及有关事项,讨论、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工作。
常务副主席协助主席负责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