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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下)

    第五章 实施与验收
        第十五条 重点接验室采取边建设、边运行、边开放的工作方式,组建期限一般为三年。
        第十六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组织对重点实验室建设进行阶段考评和最终验收。
        第十七条 依托单位应在实验室建设过程中每半年向自治区科技厅书面汇报一次实验室建设进展情况,每年年终向自治区科技厅提供年度建设情况报告和年度经费决算报告。
        第十八条 自治区科技厅将定期对实验窒建设进展情况及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若发现与计划任务要求不符,或未完成进度计划和年度任务指标,或把资金挪作它用的,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停拨经费,撤销立项,收回已购置的仪器、设备及剩余经费,同时对实验室建设情况进行审计。对确需调整计划合同的,应在调整计划得到正式批准后,方可恢复拨款。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完成组建任务,经过不少于三个月的试运行后,可向自治区科技厅申请验收。在申请验收之前应由审计部门对其财务支出状况进行审计。实验室建设项目的验收与共财务决算验收、固定资产验收同时进行,验收时除提交验收申请、实验室建设总结以及有关管理制度外,应同时提交其财务决算报告草案、固定资产验收清单及审计报告等,验收委员会应有财务专家参加。
        第二十条 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根据项目任务节和项目合同等进行全面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正式授予宁夏重点实验室匾牌。
        第二十一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一个月内,实验室建设项目负责人及依托单位财务部门应将最终的财务决算报告上报自治区科技厅。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结束后,在实验室建设过程申购置或试制的仪器设备,由依托单位行使使用权。
        第二十三条 项目因故终止的,由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主持或组织进行清查处理,项目负责人应配合依托单位财务部门及时清理帐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上报自治区科技厅。由此产生的剩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上交自治区科技厅,仍用于重点实验室建设。
    第六章 运行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重点实验室建设及运行期间的管理和政策指导,依托单位要对重点实验室实行直接管理。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的运行管理机制,建成验收后的重点实验室必须全面开放,并且要对国家和地方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优先开放。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聘任制。建成后的实验室要成为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由业务主管部门聘任主任一人,企业建立的重点实验室无业务主管部门,可由本企业聘任主任一人,全权负责实验室的工作,任期由业务主管部门或企业决定,并节在任职期间需外出超过半年以上的实验室主任应及时调整。实验室主任应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并在所研究领域具有较高的技术威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必须设立学术委员会,它是实验室的学术领导结构,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实验室研究方向,审定研究课题,监督经费使用,协调开放事宜等学术工作。学术委员会由5一9人组成,尽可能她吸收外部门和相应学科的科学家,其成员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木实验室人数不得超过1/3。联合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备联合单位成员不得超过二分之一。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编制,由业务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核定,其他研究人员可根据承担的课题任务进行招聘。耍采取特殊政策稳定实验室的固定科技队伍,保证实验室的开放与运行。为促进科技人员的交流和学科的相互渗透,固定研究人员编制不应超过参加研究工作人员的半数,根据实际需要聘任有威望的专家为客座研究人员,进行学术交流和指导。客座研究人员的聘任应严格任期,保持一定的流动量。要注意吸收和培养青年科技人员,努力吸收有成就的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回国参加工作。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每年一月底之前应向自治区科技厅上报本年度工作计划、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有关统计报表。
        第三十条 自治区科技厅对重点实验室三年进行一次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不合格三个等级。第一次评估不合格者进行警告,限期半年整改,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者,取消重点实验室资格,并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对原有资产进行清理,其业务主管部门在两年内不得再推荐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对评估为优秀且具有发展前景的重点实验室,自治区科技厅将资助适当经费用于实验室扩建成改造。
        第三十一条 鼓励重点实验室在向社会开放的环境申,通过自己工作质量和研究水平的竞争能力获得经费资助,并组织区内外科研力量共同承担国家、自治区及部委属各类科技计划任务及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第三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的运行费用原则上由科技厅、业务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共同承担,企业建立的重点实验室,运行费用原则上由依托单位承担,主要用于支付实验室日常管理费用、仪器设备更新维护的部分费用、仪器开放运行费用以及学术交流活动费用等。
        第三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不断强化开放力度。实验室仪器设备应对外开放使用,提高其利用效率。每年至少主办或协办一次学术会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自治区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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