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科学基金项目)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科学基金项目的宗旨是:贯彻国家发展科学技术的方针、政策,根据科学技术发展战略规划和经济建设的需要,有重点有选择地资助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以便稳定我省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队伍,发现和培养人才,使之成为具有国家水平的,有国际竞争力的学术带头人,增加科学技术储备,促进我省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
第三条 科学基金项目的经费,主要来自省财政拨款,自然科学基金增值部分,同时接受国内外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第四条 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科学基金委)组织有关学科领域的专家和管理人员制订项目指南,并对项目的有效管理提供咨询。
第五条 省科学基金委办公室设在省科委,具体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办法的实施和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青年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管理。
资助范围与条件
第七条 科学基金项目面向全省,凡在我省范围内工作的科技人员均可遵照本办法及《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申请科学基金项目。其中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㈠ 截止受理申请时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
㈡ 具有领导一个研究组开展工作的能力,项目组2/3以上的主要成员的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
㈢ 在读研究生(不包括在职博士生)不得作为项目申请者;
㈣ 申请者的导师不能作为项目组的成员。
第八条 科学基金项目支持以下基础性研究:
㈠ 有重大科学价值和重大应用背景,对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的研究;
㈡ 能带动新兴学科、新兴技术领域与高技术产业的形成和发展的研究;
㈢ 针对我省自然条件、资源特点,对全省有普遍应用意义或能解决关键性科学技术问题的研究;
㈣ 符合我省科技发展战略方向、针对中近期规划和计划目标的探索性研究;
㈤ 对已进行开发的技术成果作深入机理探讨,以利于在我省进一步开发应用的研究;
㈥ 根据我省实际需要,促进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的研究。
第九条 科学基金项目实行保证重点、择优支持的原则。在相似条件下,对以下情况予以优先考虑:
㈠ 有利于促进高新技术发展和新兴产业形成,对国民经济发展能直接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
㈡ 在我省有明确应用前景和重大应用意义的项目;
㈢ 有利于促进交叉学科、新兴学科发展的项目;
㈣ 有利于促进教学、科研、生产相结合,推进横向联合的项目;
㈤ 与发达国家进行国际合作研究的项目;
㈥ 以往承担国家或省科学基金的研究项目,完成情况好并取得重要成果的人员;
㈦ 申请者出国留学或进修两年以上归来,在留学或进修时,申请者已对所申请的项目开展研究半年以上。
第十条 科学基金项目立题应具备下列条件:
㈠ 符合科学基金项目的资助范围和指南的要求;
㈡ 进行过国内外情报资料调研或检索,学术思想新颖,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具体,拟采取的技术路线和研 究方法可行,并有创新;
㈢ 研究实施方案计划进度合理,阶段目标明确,项目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㈣申请者应有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础,并具有相当的研究能力,具备基本的实验条件,研究工作时间有可靠 的保障,申请者及主要成员每人每年参加研究工作时间不得少于4个月;
㈤ 填写的《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内容真实可靠,经费预算合理;
㈥ 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者必须是主持和从事所申请项目研究工作的负责人;申请者及主要成员每人在研和申请的省级以上项目不得超过两项。
㈦ 申请者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请一个项目。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一条科学基金项目于每年第二季度接受申请(以通知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 申请者须认真和实事求是地填写《申请书》,交申请者所在单位科研业务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的科研业务主管部门必须负责组织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申请资助的必要 性、实现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本单位能否保证其基本工作条件和研究工作时间和参加省级以上项目数等进行审 查,并签署具体意见,加盖公章,然后,将《申请书》(一式八份)和本单位的申请项目清单,按规定时间送达省科学基金委办公室。
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和逾期送达者,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应将全部申请书简表内容按省科学基金委统一制定的录入系统录入微机软盘,随《申请 书》一起送报。
第十五条 省科学基金委办公室对受理的申请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负责组织同行评议和专家评审。
第十六条 科学基金项目的评审由专门成立的学科专家组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并就下列内容提出意见:
㈠ 是否同意资助及其理由;
㈡ 建议资助金额;
㈢ 研究内容、实施方案和计划进度等是否需要修改和补充完善等。
第十七条 经专家组初评入围的项目,申请者须按规定的时间参加答辩。
第十八条 参加评议和评审的人员,对评审过程中的各种不同意见,包括本人意见,以及《申请书》的内容 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外传、复制和摘录。
第十九条 根据同行评议和评审专家组的意见,省科学基金委将进行综合平衡和最终审定,审定结果将书面 通知申请者所在单位,并予公布。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条 申请者应在接到获准资助通知后一个月内与省科学基金委签订承担项目合同。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合同者视为自动 放弃接受资助。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者应按计划开展研究,并接受省科学基金委办公室和所在单位的监督。每年十一月十 五日前各承担科学基金项目单位应向省科学基金委办公室提交《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执行情况年度综合评价报告》。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者所在单位应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对研究进展 情况予以检查监督,并建立项目档案;对有关人员的变动和研究计划、研究方案的重大修改须及时上报省科学基金委办公室审批和 备案。
第二十三条 省科学基金委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和管理人员定期对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凡有以下情况者,项目承担单位应负责向省科学基金委退还已获资助的经费:
㈠ 项目申请者在获得资助后第一年内,因出国或其它原因而使研究工作不能按合同进行;
㈡ 不具备继续实施条件;
㈢ 擅自停止执行或改变研究计划;
㈣ 违反本办法规定。
如属㈢、㈣情况者除须退还已获取的资助经费外,还要取消项目承担者下一年度申请科学基金项目的资 格。省科学基金委办公室将根据情况,对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以后申请科学基金项目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资助项目按计划执行一年后,负责人因各种原因(如出国、重病、工作调动等)一年以上不参加本项目研究工作,按中途停止或撤销资助处理。所在单位如有能力继续完成资助项目研究计划的,须提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申 请报告,经省科学基金委审查同意后,继续予以资助。
项目验收和成果管理
第二十五条 资助项目的验收可采取结题、评议或鉴定的方式。
第二十六条 资助项目计划实施结束后,承担者须在两个月内办理结题,并向省科学基金委办公室提交如下 材料:
㈠《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结题报告》;
㈡ 其它必要的附件材料或证明材料(如有标注的论文、专著首页,成果鉴定证书,专利证书复印件及推广应用证明等)。
因故不能按期结题的应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的研究时间,经省科学基金委办公室同意后, 方可延期结题,但只能延期一次,时间一般不能超过一年。否则,按未完成项目处理。
第二十七条 资助项目研究成果的鉴定或评议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资助项目研究成果鉴定、评议后两个月内,承担单位应将下述材料报送省科学基金委办公室:
㈠ 评议或鉴定证书及有关附件的复印件;
㈡ 反映研究成果有标注的代表性论文、专著首页及有关文件、资料等。
第二十九条 经评议或鉴定的研究成果,除经省科学基金委办公室审定需要保密的外,一般予以公开。
有关成果奖励和专利申请等,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省科学基金委有权决定使用实施研究成果;由承担单位自定的成果转让或技术转移须向省科学基金委备案。
第三十条 凡反映科学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的文章、报导、资料等,均应注明" 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字样。未标注的文章、报导、资料等,省科学基金委不予承认。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