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火区域性支柱产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星火技术密集区(以下简称密集区)建设,充分发挥密集区在农村工业化、现代化和小城镇建设中的示范引导作用,加速农村区域经济特别是县域经济发展,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密集区是指:在一定的经济区域内,按照星火计划宗旨,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管理、技术、人才、资金综合集成,生产要素配置优化,产业和产品结构合理,经济、科技和社会全面进步的农村区域经济综合发展示范区。
第三条 密集区建设的核心是依靠科技进步促进农村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由单一粗放型向集约效益型转变,搞活农村区域经济。
第四条 密集区是星火计划扩大实施规模和效益,在单项开发、区域性支柱产业的基础上,进行农村区域经济综合开发的示范,不是单纯的项目密集区。
第二章 密集区建设条件
第五条 密集区建设必须由当地政府提出,政府统一协调领导,科委牵头,各部门配合,共同组织实施。有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和可靠的运行机制。
第六条 突出发挥地方经济发展特色,在同类经济区域中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对周围和同类地区具有示范引导和辐射作用。相同地区不重复设置。
第七条 科技进步是密集区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主要动力,密集区与同类地区相比,必须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要有一个以上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实力的科研机构作技术后盾。科技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例达到3%以上。
第八条 实施星火计划有一定基础,产业和产品结构合理,初步形成在地方经济发展中占主导作用的区域性支柱产业。一般应有作为省级密集区实施的基础,择优升级。
第九条 制定科学可行的密集区发展总体规划和方案,具有超前性和先导性,示范作用突出,可操作性强。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符合密集区建设条件的由当地政府向科委申报,并提出相应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当地政府的申请报告;
  2、密集区建设总体规划;
  3、密集区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4、有关的配套材料。
  第十一条 建立密集区必须突出以下几点:
  1、有利于政策、科技、资金的配套投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科技贡献率;
  2、有利于相对集中、连片发展乡镇企业,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转移,大幅度提高农民收入;
  3、有利于调整、优化产业和产品结构,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实现科技、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
  4、有利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力,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增加财政收入。
第十二条 省科委根据密集区建设条件和有关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论证报告。论证通过后由省科委统一报国家科委审批。
第十三条 国家科委审核批准的密集区建设总体规划,授予申请单位“国家星火技术密集区”组织实施的资格,由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经过一定时期的实施,由组织实施单位申请考核、验收,国家科委或委托省科委进行全面考核、验收。经考核、验收合格,授予《国家星火技术密集区》称号,正式挂牌。考核不合格,取消密集区资格。
  第十四条 考核标准:
  1、必须作为当地政府行为,列入政府日常工作,由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协调并组织实施;
  2、必须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有利于科技进步的组织管理机构与运行机制。
  3、科技第一生产力的先导作用和地位突出,科技进步贡献率在原有基础上每年提高5-8%,到2000年达到50-60%;
  4、重视科技投入,年度科技三项费不低于财政支出的3%,并以每年0.3-0.5%的速率逐年增加;
  5、已经形成吸引国内外技术、人才、资金的良好条件,技术有依托,资金渠道畅通,生态环境受到保护;
  6、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开发率达到60%以上,并形成新兴支柱产业;
  7、经济增长率、财政收入增长率、劳动生产率和人均纯收入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同类地区领先水平;
  8、产业和产品结构合理,一、二、三产业总体结构比例达到2:5:3;
  9、乡镇企业适当集中、连片发展,形成不同的产业功能区和相应的支柱产业或产业集团,农村市场体系初见雏形;
  10、符合国家关于区域综合开发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
第四章 实施和管理
第十五条 国家星火技术密集区由国家科委和省科委共同管理,以省科委为主。国家科委主要进行统筹规划、协调布局、跟踪调查、总结经验、宏观推动。
第十六条 密集区建设总体规划经论证后,报请当地人大审议批准,作为当地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密集区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在地方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多部门协调一致,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组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具体办事机构设在当地科委,承办有关实施的协调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密集区建设按东、中、西部地区分类指导,根据地区经济和科技发展程度,主要考核指标有所区别。
  中部地区以发展为主,兼顾发展和提高。按密集区考核标准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实施;
  东部地区以提高为主,在提高中加速发展。主要指标比中部地区上浮1-5%;
  西部地区立足发展,在发展中提高。主要指标比中部地区下调1-5%。
第十九条 各地要作好密集区建设发展规划和布局,充分发挥密集区的辐射和带动作用,协调国家和地方两级密集区建设和布局,一般不搞重复示点。
第二十条 密集区不搞终身制,实行定期评审,优上劣下。国家科委或委托省科委定期组织评审。评审不合格的限期进行调整、提高,在一定期限内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国家星火技术密集区”称号。
第二十一条 密集区与区域性支柱产业项目是相辅相成的,密集区建设要以区域性支柱产业项目为龙头带动区域综合开发,同时又为区域性支柱产业项目的实施创造优良环境和有利条件,每个密集区应有一个或几个区域性支柱产业项目。
第二十二条 各级星火计划的管理单位应对星火技术密集区建设给予倾斜支持,加强管理,不断总结经验,交流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密集区建设原则上只搞国家和省级两个层次,各省可根据具体情况酌定。在本细则施行之前批准的国家星火技术密集区,依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国家科委。
星火区域性支柱产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施星火区域性支柱产业项目(以下简称支柱产业项目)是星火计划实施的重点任务之一,也是星火计划从单项开发向区域综合开发转变,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走上集约化、产业化的战略选择。为了进一步加强支柱产业项目的组织实施,促进区域性支柱产业的形成和发展,提高管理水平,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支柱产业项目是:在一定的经济区域内,以科技进步为核心,以龙头企业和主导产品为主线,带动企业和相关产业发展,实行集约化、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在区域经济中占有相当比重和作用的星火项目。
第三条 实施支柱产业项目根据地区的不同、产业的不同将有多种形式和多种类型,一般应以科技为先导和支撑,开发优势资源,开创名牌产品,建立健全配套的服务体系。
第二章 条件与标准
  第四条 支柱产业项目的基本条件:
  1、在实施星火计划的基础上,选准主导产品,开发优势资源,易于形成规模和产业,发展前景广阔;
  2、具有龙头企业带动,龙头企业已经初具规模,有一定的自我投资和自我开发能力,有自己的拳头和名牌产品;
  3、产业有较强的相关性,能带动本区域相关企业的建立和发展,带动一大批农户和农民共同致富,创造新的就业岗位,吸纳较多的劳动力;
  4、有完善的配套服务体系作为联结其它企业或相关产业及广大农户的纽带,集资源与技术开发、系列加工、生产经营、产品销售、配套服务为一体;
  5、科技进步在产业发展中占有较大份额,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高;
  6、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不造成生态破坏和污染。
第五条 支柱产业项目的总体考核标准是,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居同类地区同行业领先水平,年递增速度比同行业高5-10%。到2000年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60%以上,年销售额东部地区达到10-20亿元,中西部地区达到5-10亿元,以后年递增率达到5-10%以上。
第六条 支柱产业项目是技术、人才、资金与管理综合集成的体现,突出强调各类生产要素优势集成,资源配置优化,以技术创新为核心,开创有自己特色的名牌产品及其系列产品。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申报国家星火计划支柱产业项目,在国家科委和省科委的总体布局和部署下,由承担单位提出支柱产业项目申报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当地政府批准,由地(市)科委组织初审,初审通过后报省科委。
第八条 省科委根据国家和本省星火中长期发展规划,依据第二章支柱产业项目的条件和标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筛选和论证,并提出论证意见,报国家科委审批。
第九条 经国家科委审核通过,批准作为“星火区域性支柱产业”,由地方组织落实和实施。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支柱产业项目由国家科委和省科委共同管理,以省科委为主,组织实施由当地政府统一协调,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 各级科委要对支柱产业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并做好支柱产业项目与星火年度计划项目的衔接。国家科技开发贷款和引导资金将主要投向支柱产业项目,特别是在全国性、行业性和中西部地区有重大引导示范作用的支柱产业项目。
第十二条 当地政府要对支柱产业项目的实施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制定必要的优惠政策和措施,提供相应的支撑条件。地方政府积极性高、支持力度大的支柱产业项目,将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
第十三条 支柱产业项目实行阶段验收,验收工作按星火项目验收程序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施行之前批准的支柱产业项目,依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国家科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