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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体委体育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活跃国际交往,提高学术交流质量,确保体育科学技术的秘 密,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科委制订的《科学技术保密条例》要求,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保密的基本内容:
      1、发明创造及其阶段性的成果。
      2、我国体育界特有的、具有重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或处于世界领先地位的 技术及配方。
      3、国外没有或国外虽有但系保密的重要科学技术成果。
      4、重大科学研究项目的规划、计划、设计等。
      第三条 体育科学技术保密项目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1、一旦泄密会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的保密项目,列为绝密。
      2、一旦泄密会消弱我国现有技术处于世界领先地位的保密项目,列为机密。
      3、不属于绝密和机密级,需要保密的其他项目,列为秘密。
      第四条 国家体委科学技术密级的申报:
      1、发明创造项目,由申报单位提出密级划分意见,经国家体委审查后报国家 科委批准。
      2、国家体委管理的科研课题和科技成果,在申报课题和成果时,申报单位需 提出意见,按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审查,报国家体委审批。
      第五条 保密项目的密级解除和降级工作应每年进行一次。
      第六条 凡公开宣传报导体育科学技术,均须进行保密审查。
      1、在国内外公开宣传报导或向国外投寄、发表论文,应按隶属关系,经主管 部门审批。
      2、凡公开发表国家体委管理的科学技术成果,须报国家体委审批。
      第七条 接待来访外宾(包括外籍华人)时,凡属保密项目不准对外介绍、交换 和馈赠。
      第八条 科学技术的保密主要针对国外,不能借口保密,拒绝在国内交流科学技 术。
      第九条 各单位要加强体育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建立保密 制度,定期向所属人员进行保密教育。
      第十条 严肃保密法纪,大力表彰先进。对违反规定,给国家造成损失的,应分 别情况追究有关人员及领导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体委管理的体育科学技术规划、计划、成果等范围。 各单位可参照此规定制订相应的保密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体委科教司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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