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为贯彻执行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
第一条
第二条
高等学校在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过程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登记;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记。
第三条
第四条
凡通过了有效的技术评价(包括鉴定、验收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专门的机构进行审定的科技成果等),不存在成果权属、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等方面争议的科技成果,均可进行登记。登记材料须规范、完整。?
第五条
(一
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
科技成果登记数据软盘和《科技成果登记表》(采用科学技术部统一制定的格式),相关技术文件和资料各一式一份。?
(二)凡拟登记基础理论成果应报送以下材料:?
本单位学术部门的评价意见。?
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
科技成果登记数据软盘和《科技成果登记表》(统一采用科学技术部制定的格式),相关技术文件和资料各一式一份。?
(三)凡拟登记软科学研究成果应报送以下材料:?
相关的评价证明(软科学成果评审证书或验收报告等)。?
研究报告。?
科技成果登记数据软盘和《科技成果登记表》(统一采用科学技术部制定的格式),相关技术文件和资料各一式一份。?
第六条
凡拟登记的科技成果,须经学校科技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登记工作按年度进行。登记的截止日期为每年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